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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天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沈天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成,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1708室。
  法定代表人:马卫民。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天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天君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吴䶮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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