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巍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孙也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市恒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天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巍拓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夏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以100万元为本金,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起,被告以需向员工支付工资、缴纳社保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100万元。2019年2月2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0万元,并在转账摘要中备注为“借款”。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均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对于收到原告转账支付的100万元不持异议,但其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理由如下:原告法定代表人夏冰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孙也徐系朋友关系,因原告有资金欲作投资,自2017年起双方便开展合作,被告为原告物色投资项目。2018年11月,双方协商一致,合作收购上海晨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达公司)的股权以便经营晨达公司在浦东租赁的商场,双方约定原告负责出资,被告负责商场运营管理,原告亦承诺在股权收购完毕后向被告赠与晨达公司30%的股权。因被告自2017年12月起便为双方合作聘用团队、储备人员,产生巨额成本,故系争100万元实为原告自愿补偿给被告项目前期筹备费用,并非借款。据此,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
1.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9年2月2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0万元,交易摘要备注“借款”。
2.2019年4月8日、5月1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从未就100万元非借款提出过异议,并表示愿意归还。
3.2019年1月22日至同年5月1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100万元,并请求原告帮忙向别人借款,故被告存在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意思表示,以此证明双方就100万元借款达成合意。
4.2018年11月22日、28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明确向原告提出借款的意思表示。
5.汇款回单,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孙也徐找的几个人为原告工作的几天,原告已于2019年2月1日根据孙也徐要求向其转账支付37,468.20元。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银行交易明细所载100万元确认收到,但不认可是借款。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法定代表人孙也徐在回复2019年4月8日的微信时,未注意到还有100万元,其回复要求原告再等等,并表示会陆续归还仅针对的是10万元,且原告在其后的催讨中也未再提及100万元。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原告自行将语音转换文字的内容,被告也是认可的,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100万元是以股东借款的名义补偿给原告项目运作的成本,而聊天记录中出现的“调头寸”也是基于临近年底,被告急需资金周转,在原告迟迟无法兑现赠与其晨达公司30%股权情况下,其要求原告自己想办法找人“调头寸”将100万元付给被告。证据4的2018年11月22日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我还等着股东借款呢”并非针对晨达公司项目,而是针对虹桥项目,当时被告欲投资虹桥项目缺少资金,故本想将虹桥项目股权质押给原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之所以被告法定代表人孙也徐多次提及“借款”,也是应原告法定代表人夏冰要求,在双方合作期间但凡涉及原告需给被告的款项,均以“借款”名义出现,目的是为了应付原告股东监管。证据5,汇款回单所载37,468.20元确已收到,该款是原告支付的2019年1月底员工加班费,无法证明双方已就项目前期筹备费用结算完毕。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
1.原告法定代表人夏冰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孙也徐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就晨达公司项目开展合作,原告负责资金投入,被告负责运营管理,且原告承诺项目收购成功后赠与被告晨达公司30%的股权,而就被告前期为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原告同意给予补偿。
2.赠与合同4份,证明原告曾承诺赠与被告晨达公司30%的股权,并草拟了赠与合同,但是最终因项目未获成功,故未正式签订。
3.银行转账凭证、缴纳社保明细、完税证明等,证明被告自2017年起便为原告物色项目,且为双方日后合作自2017年12月起便储备人员,为此支出大量人员工资、社保等费用,被告为垫付该费用对外借款,被告法定代表人孙也徐也为此多次打款至被告公司,故原告应对被告已支出成本给予补偿。
4.退工单,证明被告运营团队人员已从被告公司离职,且据被告了解,该些人员均已入职晨达公司。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认为,证据1的微信聊天记录确系原、被告法定代表人之间发生,但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且在将语音转换文字的过程中存在部分语句添加及删减的情况,原告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亦不认可。双方确就晨达公司项目开展过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原告亦承诺如将来项目运营成功,会给予被告部分奖金,并承诺在项目回本后无偿赠与被告晨达公司30%的股权,但双方从未将100万元作为奖金或者补偿款给予被告形成过合意。相反,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法定代表人孙也徐曾多次表达要求借款的意思表示。此外,双方合作期间原告一直在向孙也徐支付工资,且只要被告所带团队提供了服务,原告亦已支付过相应报酬,故不存在再要给予被告100万元补偿的情形。证据2赠与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仅是双方达成的意向,并未正式签订,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无关联性,无法证明所产生费用系因晨达公司项目所致,且双方从未就补贴运营成本达成过一致意见。证据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无关联性,退工单上所载人员原告不清楚,亦不认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100万元,该100万元转账交易明细所载的业务摘要处记载为“借款”。
审理中,原、被告为证明其各自主张均提供了双方法定代表人夏冰、孙也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内容如下:2018年11月22日,孙也徐称:“我还等着股东借款呢。”同年11月26日,孙也徐称:“但是股东借款100万要给我哦。”夏冰回复:“好的,这个ok的。我和自己的监管的股东(因为国债那里我也监管他,互相监管)说过了,之后有这笔的,到时候哥哥你用自己这30股份做个抵押就好了,走个流程,完全没问题的。反正一个公司内部的,解决起来轻松。”孙也徐回复“OK”的表情。同年11月28日,孙也徐称:“我来不及等你收购后股东借款,能先给我点借款不。快年底了,我用钱大啊,我明天还要付好多笔,没钱了,帮帮忙啊胖子。借款啊,以后我转股东借款啊。”2019年1月26日,孙也徐称:“你也知道我压力很大,我还等你盘好以后,你股东借款给我呢……”同年1月27日,孙也徐称:“你给我钱的事情你去告诉小白啦。这个钱我全用于我公司支出还不够,我还要问你借100万呢。”夏冰回复:“没说过。”孙也徐回复:“小白说你说了,金桥签掉给我100?他理解错意思了,怎么都钻在钱里了,我告诉他这个100万是我要问夏冰借的,是用股权质押贷出来的这个100万,我是要还的。用于支付我拖欠的社保和工资,和公司的一些应付账款,因为我其他项目钱都投资着没收回来呢,这家伙以为这100万是好处费呢,我真是吃不消了。小白问我要10万,他说他年底缺10万,我说我要不问夏冰多借个10万,100万我也是紧巴巴的,因为年底了,我很多员工事情供应商要处理,我说我自己也没赚钱啊。”同年1月31日,孙也徐称:“谢谢你胖子。老哥记情哈。胖子你帮帮忙哦。”夏冰回复:“哥哥,你再等等我,我去帮你调头寸了。我去想想办法,如果调头寸的话,别人肯借的话都是有利息的,不是高利贷,但是正常利息,像两个点这样的正常利息。”孙也徐回复:“好,利息我来。”夏冰回复:“……你再给我点时间我问了几个朋友了,我想想办法。”孙也徐回复:“胖子你一定要帮我停(挺)过难关。37,468.20。这个是10天的。”夏冰回复:“这个我会让周老师支付的,哥哥你问一下刘洋和小股东,他们能帮你凑一下么,我帮你做担保人,你和他们说我们公司账因为年底了不太好走。你说现在需要有款进出,你问他们可以么,因为我现在这里联系了两个调头寸的,空放不愿意做。我晚上问一下钟总可以凑一点么,你陆陆续续总凑得出这个数字的咯。”孙也徐回复:“两个小股东也被坑了没啥钱。”夏冰回复:“他们再没钱,口袋里20-30万总有的吧,东拼西凑帮你把100万先凑出来咯……年后我再马上安排公司借款,给过来,这样3月份你款子回来你不是手头一下子松了吗……”孙也徐回复:“你看看你能帮我凑多少?”夏冰回复:“我这里账户还有10万……我一会儿问钟总凑凑看,看看他能不能借我50万头寸调一调看看……我明天10万你现在需要借嘛,需要的话我明天转给你,我明天早上去找钟总……刘洋这里你问过了么,调头寸,因为几个人凑一凑很快能凑出来的……然后你和他们说12号左右一放假结束,公司账户能动了我就调过来你先把他们还掉。”孙也徐回复:“感谢。”夏冰回复:“我和老钟开口的是30-50万,因为和他开口100万他肯定不肯。我没说你要,我直接说是我要,我直接问他调,我看看他明天是个怎么样的反馈。”孙也徐回复:“我知道了。”同年2月1日,孙也徐称:“你晚上10万元要借给我的哦,你再帮我调调头寸帮帮忙,过年我要撑过去。”夏冰回复:“我自己的10万没问题,晚上可以给你转过去,我现在帮你去调,有两个老哥我问过了,吃完饭给我消息,因为年底嘛,问他们临时调是有点难度的,但是我不管了,我豁开脸皮了。……哥哥,工资和借款都打过去了哦,我就十,口袋里没了,其他我去调头寸的都还没回复。”孙也徐回复:“谢谢,帮我再调调哦,过年关。”夏冰回复:“我知道了,我还在问,过年关,我想想办法。”孙也徐回复:“谢谢弟弟。”同年2月2日,孙也徐称:“……,还有兄弟,再帮我想想办法调调头寸啊……钱再帮我想想办法啊。”同年2月3日,孙也徐称:“胖子,头寸到底调的到嘛?”同年2月4日,孙也徐称:“哥哥做人这么多时间也不说这些了,既然过年了,我就硬扛,过好年千万别差错,因为社保金我要帮他们交掉。”夏冰回复:“我们不说见外的话,互相扶持,帮忙好吗。”同年2月16日,孙也徐称:“胖子给我的借款别忘了……胖子你这100万借款,想办法要借给我的,好伐……胖子,你收到我微信了么,你抓紧帮我确认一下我借款的这个事好不好,我有急用。”夏冰回复:“我收到了,好的好的,我抓紧帮你确认,不是周一就周二,因为这两天是周末嘛。”……孙也徐称:“胖子,这个最晚周一我这个借款的事情再帮我盯盯,再确认一下,我从过年前顶到现在顶不住了,你必须要给我哦,我要去次社保中心。”夏冰回复:“我知道了,我帮你盯着,我要等人回来,都飞出去了……”同年2月18日,孙也徐称:“然后你再帮我确认一下钱什么时候可以打好嘛,我一个社保,一个其他地方盯着我要钱,因为人家也在问我今天可以打吗,胖子帮下忙哦。”……“还有,明天那个,我的那个借款你一定要给我了哦,否则我这里有问题了,从年前拖到现在了哦。”夏冰回复:“你扛两天,扛两天,坚哥后天回来,我尽快和他碰,最快后天给你,最晚大后天给你,你要扛一下……”孙也徐回复:“抓紧抓紧,我真的扛不住了,我礼拜三下午一点要去谈话了。”夏冰回复:“好的,我知道了……”同年2月20日,孙也徐称:“胖子啊,那钱,借款怎么说。胖子,钱啊。我真的要被逼死了。”夏冰回复:“我一会儿和资金方见面,今早刚回上海。我下午碰头。”……夏冰称:“钱明天ok了,我和资方说好了。明天上午会来开个例会。钱明天到我天启账上,我就能转出借给你了。”同年2月22日,夏冰称:“钱转过去了。”孙也徐回复:“收到。”同年4月8日,夏冰称:“哥哥,我借给你的10万这周能想办法还给我伐,我口袋里就剩几千元了...天启公司借你的那100万我帮你拖到月底ok的。”孙也徐回复:“我也在等一笔钱。快了。你再等等。”夏冰回复:“我油费加不起了...。”孙也徐回复:“我尽快。”夏冰回复:“当时把生活费都借哥哥你了。”孙也徐回复:“晓得了。”夏冰回复:“下周末可以伐...真的就剩几千了。我都没法出门带老婆吃饭。”孙也徐回复:“尽量。我陆陆续续给你。”同年4月23日,夏冰称:“哥哥,你月底抓紧,我借给你的10万你想想办法。”孙也徐回复:“……我知道了……”,夏冰回复:“你哪怕先还我一点点也行,给我撑一下,我日子过不下去了……因为公司本来姐姐放了100万流动资金,但是这100万流动资金不是借给巍拓了么,公司里也没钱了。哦,姐姐今天也问我的,你用巍拓借的钱,月底能还回天启吗?……哥哥,月底你总可以先还我一点吧,我日子过不下去了,我口袋里没钱了,还有天启这个100万借款姐姐在问我了,你和我说一下什么时候可以,明天我也给她个答复。哥哥,你总要给我个时间,我要交代的。”孙也徐回复:“我这几天给你个具体时间……”同年4月29日,夏冰称:“哥哥好几天了,你确定了么,钱什么时候能够还给我。你总要给我个还钱的日子的。我借给你的10万我不收利息的,公司借给你算1个点,100万加上两个月102万加上10万,112万,你总要给我个日子什么时候还。”同年5月1日,夏冰称:“说到要你还钱,你就不回复。哥哥,我给到你还钱时间,到5月5日号。你想办法吧。麻烦你了。”孙也徐回复:“我现在在清算公司里面所有东西,清算很多事情,我会尽快的。”
审理中,原、被告法定代表人均本人来院陈述,本案所涉100万系发生在原、被告公司之间,与原、被告法定代表人个人无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系争100万元的款项性质是否为借款。2019年2月2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0万元,并在转账同时备注“借款”,虽原告无法提供其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被告出具的借条,然据双方向本院提交的原、被告法定代表人夏冰与孙也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孙也徐自2018年11月下旬起便在微信中流露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其后夏冰亦多次在微信中表示已在为其四处筹款。被告在庭审中对于其法定代表人孙也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借款”、“调头寸”的解释亦过于牵强,且无证据佐证,更与微信聊天记录的前后语义、语境不符,本院难以采信。相反,2019年2月16日孙也徐在微信中明确提出需借款100万元,并以需尽快支付社保金为由在此后几天反复催促夏冰,结合夏冰就筹集款项进展的回复,无论从语义上还是时间节点上都与此后100万元的支付相呼应。而被告辩称该100万元系原告自愿补偿其合作项目前期发生的成本,但纵观本案原、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虽能反映双方确有项目合作,且就合作中发生的人员成本如何承担进行过探讨,但未有双方明确将100万元作为原告给予被告补偿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且原告法定代表人夏冰自2019年4月起在微信中多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孙也徐催讨100万元借款时,孙也徐亦从未就100万元的性质并非借款向夏冰提出过任何异议,反而流露出愿意归还的意思表示。而被告所谓其回复的微信仅针对10万元,未注意还有100万元的说法,亦有悖于常理,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现原告虽仅有转账凭证,未提供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然被告主张系争100万元为合作补偿款的说法却未见证据证明,结合双方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就该100万元的性质为借款的主张与微信聊天记录所载内容更为契合,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鉴于原、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审理中均确认本案系争100万元的法律关系发生在原、被告公司之间,与双方法定代表人个人无涉,现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讨并给予宽限期的情况下,应就借款100万元予以返还。被告如认为其与原告间就合作项目尚有费用未予结算,亦可另行主张。鉴于原告自认双方未就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作过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巍拓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海天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以上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文宏
书记员:张 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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