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喔茶庄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香。
被告:雷建伟,男,197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天喔茶庄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建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2018年11月14日,原告上海天喔茶庄饮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天喔茶庄饮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海天喔茶庄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石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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