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彭明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洁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宗岭,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善远,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被告:魏靖,女,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善远、魏靖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2019年8月9日,原告上海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善远、魏靖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善远、魏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兰芳
书记员:周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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