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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尧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天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瑞芳,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斯,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晋民,董事长。
  原告上海天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尧公司)与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天尧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天尧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天尧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0元,保全费4,670元,合计10,720元,由上海天尧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顾亚安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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