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瑞芳,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斯,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晋民,董事长。
原告上海天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尧公司)与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天尧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天尧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天尧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0元,保全费4,670元,合计10,720元,由上海天尧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顾亚安
书记员: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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