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汪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冉,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丹,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天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缴纳,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天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小璇
书记员:陈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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