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天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瑞,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晴,上海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冶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鹏。
申请人上海天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宝冶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天御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冶冶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冶冶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张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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