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天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翟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蒋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齐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天德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德酒业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3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德酒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东奉大酒店、上海东奉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在工商登记注册,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上海蒋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蒋记餐饮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其系东奉大酒店的实际经营人,故原审法院以裁定方式驳回起诉及未依法判决支持天德酒业公司诉请,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天德酒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德酒业公司与蒋记餐饮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天德酒业公司现无充足证据证明蒋记餐饮公司系东奉大酒店的实际经营人,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天德酒业公司的起诉,于法不悖。天德酒业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天德酒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刘 华
书记员: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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