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燕,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厚普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解芳,总经理。
第三人:唐明亮,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天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厚普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唐明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上海天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以其与厚普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天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天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2元、财产保全费1,206元,由上海天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包 莉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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