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上海市虹口区纪念路XXX号。
负责人:李玮,经理。
委托讼诉代理人:周敏,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讼诉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卫民。
本院受理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 鑫
书记员:陆申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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