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孙彦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郁,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主要负责人:王晓育。
原告上海天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天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天欢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文璋
书记员:尚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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