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陈锋,男,199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陆行村小浜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越峰,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陆彦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青,女。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陈锋与被申请人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88937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屋、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及担保人陈钢、蒋颖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担保人陈豪杰、陶岱昀、陈钢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担保人陈豪杰、陶岱昀、陈钢、蒋颖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现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陈锋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陈锋以其与被申请人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陈钢、蒋颖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四、解除对陈钢、蒋颖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五、解除对陈豪杰、陶岱昀、陈钢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六、解除对陈豪杰、陶岱昀、陈钢、蒋颖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黄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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