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正投资发展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森虹,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美实业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田瑛,总经理。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全美实业中心应向原告上海天正投资发展中心给付上海市金沙江路XXX号A座-1层2016年租金共计人民币526863元。以上款项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被告上海全美实业中心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人民币100000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给付人民币100000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给付人民币1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9年10月31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上海全美实业中心逾期给付调解主文第一条任意一期款项,原告上海天正投资发展中心有权就未到期债权一并提前申请执行,被告上海全美实业中心应就未付金额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00元,由被告上海全美实业中心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 凯
书记员:刘晶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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