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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帕特蒙(上海)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天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易,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帕特蒙(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JUSTINANDREWBURNETT,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天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帕特蒙(上海)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帕特蒙(上海)餐饮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帕特蒙(上海)餐饮有限公司认为本案被告为外商独资企业;又出现盗窃等刑事案件,被告遭受损失达2000多万元,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民事案件,应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提出的上述管辖权异议,原告上海天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房屋所在地在徐汇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亦在徐汇区,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因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而引发的诉讼,现讼争房屋在上海市徐汇区,故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原告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讼本案的标的仅有100多万元,被告属于在中国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于法无据,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帕特蒙(上海)餐饮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晏  莹

书记员:印旭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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