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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弘大集团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理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策,上海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上海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弘大集团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弘大集团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弘大集团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6,737.70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68,021.3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弘大集团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226,737.7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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