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兴,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天海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慰平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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