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白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飘,上海法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君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琳。
原告上海天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涌影视)与被告河北君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天贸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涌影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君天贸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涌影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36,000元,并承担以136,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8日,原告和被告经协商订立《广告放映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发布汽车电影贴片广告,广告发布费用等合计280,000元。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然而被告却未依约付款。后原告和被告于2018年2月5日订立《付款补充协议》,然被告除支付该协议前二笔合计144,000元款项外,最后一笔约定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的136,000元欠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书面证据以证明其诉请:1.贴片广告放映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间的承揽合同关系;2.付款补充协议一份,证明被告要求延期付款的协议。
被告君天贸易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对原告天涌影视的证据进行审核质证,认为其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安徽江淮汽车”送电影下乡贴片广告放映合同》,约定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委托原告发放安徽江淮汽车电影贴片广告,总计费用金额为280,000元。同时,就支付方式约定,原告在被告指定的地区播放完毕所有电影贴片场次后,提供播放回执证明,被告确认无误后一周内付清项目全部款项280,000元。合同落款处,原告、被告分别加盖合同专用章。
2018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付款补充协议》,被告确认原告已就其委托的广告放映活动全部执行完毕,因被告资金周转问题,被告分三次付清款项:2018年2月11日之前付44,000元,2018年3月31日前付100,000元,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余款136,000元。
诉讼中,原告确认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前两笔欠款合计144,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署广告放映合同,构成承揽合同关系,且交易内容于法不悖,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履行相关广告放映等义务且得到被告确认,后双方签订的付款补充协议盖有原、被告合同专用章,本院对其效力亦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款余款136,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现原告主张被告以136,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君天贸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君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36,000元;
二、被告河北君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136,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5元,由被告河北君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啸
书记员:邱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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