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天灵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元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晶晶,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璨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勇。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璨优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34,609.9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赵元儒、赵振华、赵振兴自愿以其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生产街XXX号(店铺)的房产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天灵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赵元儒、赵振华、赵振兴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生产街XXX号(店铺)的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璨优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34,609.9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天灵变压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 忠
书记员: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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