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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灵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灵泰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天灵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某,男。
  被告:上海天灵泰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楚,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旦,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天灵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灵泰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杰独任审判,并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价款1,100,000元;2、判令被告偿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12日至2017年8月1日间,原告先后与被告签订了九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断路器及附件。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并全额开具了发票,但被告收货后未全额付款。2018年6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付款计划,确认尚欠原告价款1,506,850元,并承诺自该月起每月向原告给付不低于100,000元的价款等。后被告于同年6月至9月支付了价款共计406,850元,其余价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了诉讼。
  被告辩称,原、被告间发生买卖业务往来属实,至今被告确尚欠原告价款,但由于被告方的相关人员已离职,且被告经营管理较混乱,故无法确认具体的欠款金额,由法院依法作出认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工业品买卖合同》九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对合同的标的、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2、送货单九份及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证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并全额开具了发票;
  3、被告于2018年5月出具、6月传真给原告的付款计划一份,证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价款1,506,850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
  4、付款凭证四份,证明被告于2018年6月至9月向原告给付了价款共计406,850元。
  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并结合被告的答辩及质证意见,确认原告所述的事实为本案的法律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作为买受人收货后理应按约及时给付相应价款,其拖欠未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1,100,00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此外,被告于2018年6月确认尚欠原告价款,并承诺自该月起每月向原告给付不低于100,000元的价款后,仅于同年6月至9月向原告给付了部分价款,故原告主张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被告尚欠的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天灵泰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天灵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价款1,1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天灵泰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天灵真空开关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350元,由被告上海天灵泰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  杰

书记员:万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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