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天策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韵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佐江、孙立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新明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范光培。
上海天策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天策公司”)与上海新明环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策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132,378.58元。申请人天策公司并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策公司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明环球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132,378.5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天策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徐熙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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