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缘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新闵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单忠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霏,上海锦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通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乐书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胜寒,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缘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通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缘速递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通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44,312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案外人赵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缘速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通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4,3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赵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裕国
书记员:陈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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