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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缘速递有限公司与上海通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缘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新闵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单忠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霏,上海锦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通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乐书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胜寒,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缘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通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缘速递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通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44,312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案外人赵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天缘速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通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4,3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赵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裕国

书记员:陈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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