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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藤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陆绍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天藤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诉讼代表人:黄俊,上海天藤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超。
  被告:陆绍园,女,197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顾叶青,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藤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绍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的处理与马拥军起诉上海天藤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陆绍园、上海天藤电脑软件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案号:(2018)沪0117民初2878号〗的审理结果存在关联,需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尚无生效裁判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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