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耀君,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妹。
原告上海天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2020年5月12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查,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天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杨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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