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静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少平,男,1979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余成真,男,1985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天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少平、余成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天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少平、余成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夏宪忠
书记员: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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