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荣。
被告:宝星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李某,男,汉族,1962年12月22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宝星电器(上海)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开具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缴纳该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 剑
书记员:高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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