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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靖家具有限公司与金啡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张有财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天靖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昇昊,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有财,男,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周毅,男,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陈沁,女,1981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金啡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有财。
  原告上海天靖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有财、被告周毅、被告陈沁、被告金啡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天靖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靖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徐玉良

书记员:陈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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