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愚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GOHCHAIKHIM,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勇,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牛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愚园路XXX号地下一层(LG1)31室。
法定代表人:朱晓琳。
被告:贾晓鹏,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
原告上海天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牛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贾晓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吴春林
书记员:吴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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