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天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天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程如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蕴川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天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物业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166.9元及滞纳金950.07元(按欠费的30%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杨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天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属实。原告也应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为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服务。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166.9元。
  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滞纳金人民币3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  斌

书记员:毛志玫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