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天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程如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福,男,1972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天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物业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580元及滞纳金2,574元(按欠费的30%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杨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天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金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属实。原告也应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为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服务。被告陈金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金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7月至2018年6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8,580元。
二、被告陈金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滞纳金人民币8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被告陈金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 斌
书记员:毛志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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