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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太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太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虞福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轶,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抒清,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霍炳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兰,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萌,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太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亿公司)与被申请人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亿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欧雅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7,215.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太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7,215.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太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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