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太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虞福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轶,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抒清,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霍炳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兰,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萌,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太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亿公司)与被申请人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亿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欧雅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7,215.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太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7,215.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太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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