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章启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薇。
被告:上海尚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郗菁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滨,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创业路XXX号XXX幢XXX单元XXX室。
法定代表人:孟惊。
原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尚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 产
书记员:孟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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