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太歌文化传媒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胡彦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潇,上海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安,上海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一凡,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太歌文化传媒工作室与被告郭一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纠纷所涉及的合同状态及原、被告的违约程度须依赖(2018)沪0120民初675号案件的第二审程序的结果,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侯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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