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太歌文化传媒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胡彦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潇,上海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安,上海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太歌文化传媒工作室与被告郭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太歌文化传媒工作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太歌文化传媒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罗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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