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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太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统计站、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内审中心、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老朱枫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杰,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伦,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太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里,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统计站、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内审中心、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诉被告上海太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巧珍

书记员:金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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