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陆廷秀。
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沈翔
书记员:熊轩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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