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奇亮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章子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文,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伟宪,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包军华,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盛卫东,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冬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奇亮箱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军华、盛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奇亮箱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包军华、盛卫东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包军华、盛卫东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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