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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奇呈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速肯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比某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奇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栋,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终止其委托代理)。
  被告:上海速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彬,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比某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训,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俞增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奇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呈公司)诉被告上海速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肯公司)、上海比某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某某公司)、李娟、俞增伟、周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奇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速肯公司、比某某公司、李娟、俞增伟、周懿向奇呈公司偿还借款1,95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偿付之日;2、判令速肯公司、比某某公司、李娟、俞增伟、周懿向奇呈公司支付违约金195万元;3、判令速肯公司、比某某公司、李娟、俞增伟、周懿向奇呈公司支付律师费58.5万元;诉讼费由速肯公司、比某某公司、李娟、俞增伟、周懿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4日,速肯公司因业务周转所需向奇呈公司短期借款1,950万元。奇呈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6月2日、6月5日、6月7日足额向其汇付了1,95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36%,借款期限到2017年12月31日,逾期未归还的,需要承担总金额10%的违约金。比某某公司、李娟、俞增伟、周懿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期满后,未能偿付,遂起诉。
  经查明,李娟涉嫌合同诈骗罪,已经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6月27日依法作出立案决定。目前,该刑事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俞增伟、周懿以奇呈公司、速肯公司、李娟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该局以同一事实,受理报案后与前者并案处理。比某某公司以李娟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该局已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对李娟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奇呈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  勇

书记员:李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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