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奇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金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于会龙。
被申请人;上海春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跃进南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高飞。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奇固石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春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春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0,000元(人民币,下同)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春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0,000元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薇
书记员:周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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