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奇广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静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梅,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诚尔施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施存富。
被告:施存富,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上海奇广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诚尔施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施存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上海奇广石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奇广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奚 鹏
书记员:房昳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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