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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奇誉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睿格广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奇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鸣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睿格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磊。
  原告上海奇誉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格广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奇誉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奇誉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叶  岚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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