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奇颉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韦红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育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南京双轮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涛。
被告: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沈宏茂。
被告:沈宏茂,男,195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奇颉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双轮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宏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南京双轮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需公告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