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奇颉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韦红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育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沈宏茂,董事长。
被告:沈宏茂,男,195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上海奇颉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宏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
被告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两被告均不在上海市奉贤区,本院没有管辖权,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合同第十四条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内容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现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故本案应优先适用该上述协议管辖条款,因此本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被告的上述异议无视合同对管辖的约定,所持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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