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奇颉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韦红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育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东。
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管纪忠。
被告:刘振东,男,1969年3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奇颉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振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白下区、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刘振东住所地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合同履行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相关规定,原告作为接受货款一方,原告所在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住所地在奉贤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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