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奉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夏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桂红,女,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庄行镇东街王家弄30号。
原告上海奉房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桂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徐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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