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奉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伟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供销合作总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平。
原告上海奉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供销合作总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奉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杨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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