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奉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华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沃卡瑞过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刘世忠。
原告上海奉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沃卡瑞过滤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奉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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