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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万石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15,758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4日,原告承包奉贤区南桥镇奉浦大道路南侧、环城西路西侧车间三装饰工程并与被告签订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6月29日双方又签订《三车间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委托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审计,最终结算价为6,515,758元。经履行被告已支付5,900,000元,现尚有615,758元未付,此款按照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期限,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南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经双方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支付该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4日,原、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奉贤区南桥镇奉浦大道路南侧、环城西路西侧车间三装饰工程;工期:计划2015年4月18日开工(按开工日期为准),于2015年9月18日竣工,共计150天;合同价款暂定9,684,935元;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被告,被告自接到上述资料30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15天内结清尾款。2015年6月29日,双方又签订《三车间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第2条约定工程结算价以审计价为准。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委托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审价,审定金额为6,515,758元,原、被告对该结算价均予以确认。至今,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5,900,000元,尚欠615,758元未付。
  以上事实,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廉洁协议、安全生产协议、三车间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报告书、收款明细、补充协议、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已委托上海东华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结算进行审价,被告理应按照审价确定的结算价支付原告工程款,现被告尚欠原告部分工程款未付,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南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615,7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南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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