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奉贤庄某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继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联军,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凤(系被告妻子),住同被告姚某鹤。
原告上海奉贤庄某供销合作社诉被告姚某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奉贤庄某供销合作社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军芳
书记员:崔 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