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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奉贤庄某供销合作社与姚某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奉贤庄某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继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联军,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凤(系被告妻子),住同被告姚某鹤。
  原告上海奉贤庄某供销合作社诉被告姚某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奉贤庄某供销合作社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军芳

书记员:崔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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