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奉贤申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姚纯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翁良明,男,1972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邵安如,男,195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上海奉贤申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翁良明、邵安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翁良明、邵安如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