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奉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汪春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卡莎布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杨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奉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卡莎布某某服饰有限公司、陈某某、杨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奉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阮瑜斌
书记员:王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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