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奋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志翔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奋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志翔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奋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奋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 瑜
书记员:张 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